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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垃圾焚化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嚴重污染桃園市蘆竹、大園區重要農業灌溉埤塘 環保署及桃園市政府有諸多違失 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與糾正案

  • 日期:105-01-06

國內不法業者違法流放及棄置工業廢水、廢液及廢棄物,經引灌致周邊農田遭嚴重污染,為農地大規模污染事件主因。監察院調查桃園市蘆竹區及大園區重要農業灌溉埤塘遭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鴻公司)垃圾焚化爐嚴重污染案,發現相關機關有諸多重大違失及待改善事項。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6)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林雅鋒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及桃園市政府,並函請該等機關確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相關機關之缺失如下:
一、 環保署及桃園市政府明知廢棄物清理機構棄置掩埋飛灰、底渣及傾倒廢棄物,屬常見之違法樣態,然自90年迄102年,均未對宇鴻公司旁之灰渣堆置區及周邊空地進行稽查,致業者得用以棄置有毒事業廢棄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有重大違失。
二、 桃園市政府於103年之前,對宇鴻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均依法定之最低額裁罰,有濫用裁量權之重大違失。
三、 宇鴻公司焚化爐煙道出口高度僅26公尺,目前雖無違反軍事禁限建高度問題,然依其焚化爐設計及實際處理量,應50公尺以上始符合規定,桃園市政府長期未令其改善,有重大違失。
四、 98年7月滲眉埤出現大量魚屍,居民包圍宇鴻焚化廠指該公司排放廢水肇禍,然環保署及桃園市政府僅依宇鴻公司申報資料及稽查時未見廢水外排,而未依環保專業深入調查,逕推論係天氣炎熱,久未下雨導致魚群缺氧暴斃,排除宇鴻公司之污染責任,顯過於消極、草率,欠缺專業也不具說服力。
五、 桃園市政府於103年7月檢測發現滲眉埤底泥受戴奧辛及重金屬嚴重污染,卻在11個月後始公布相關資訊,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且漠視居民身體健康及知的權利,明顯失當。
本案調查報告並指出:
一、 鑑於宇鴻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節重大,桃園市政府未廢止其許可證,係考量該公司焚化爐仍具紓解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量能不足之問題,並可持續督促該公司落實污染改善措施;又該府於公告受污染土地為控制場址前,於同年6月30日依土污法及環保署函釋,命該公司就廠區及滲眉埤之污染採取應變必要措施,相關作為尚無逾越行政權合法裁量之範疇。
二、 滲眉埤受重金屬及戴奧辛嚴重污染,宇鴻公司迄今未提出應變必要措施報請審核。環保署及桃園市政府基於權責,除應確實督促宇鴻公司執行污染改善作業,並應按所訂期程依法代履行、進行債權保全及追償,並應研議補償受害農民及代為求償之可行方案。
三、 滲眉埤後續整治及處理方面,桃園市政府應儘速謀求防範污染擴散之對策,並應就滲眉埤未來用途及整治目標,與居民及社會大眾充分溝通並尋求共識,減低疑慮,以兼顧問題之妥善處理及人民生計、生存權益。